(2017)鲁0285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臧言君、山东奔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臧言君,山东奔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327号原告:张伟,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臧言君,男,45岁,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山东奔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康宁路1号文化公园高架桥底1楼。原告张伟与被告臧言君、山东奔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张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