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念与西安市未央区谷梁农家食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西安市未央区谷梁农家食品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817号原告:刘念,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谷梁农家食品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新村小区******户。经营者:王春,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香涛,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念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谷梁农家食品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念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刘念负担。审判员 杨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