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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巴东天艺生漆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巴东天艺生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6228292-4。法定代表人吴祖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东天艺生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青龙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541297-7号。法定代表人钱之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与巴东天艺生漆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