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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咸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96039-X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女,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053493263。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咸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4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