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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善强与徐国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善强,徐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金善强,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黄学静,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国洪,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金善强与被执行人徐国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国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善强借款30000元,并从2014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渝GEXX**、渝GEXX**、渝GFXX**号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801.09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23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