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晋东与杨雄辉、谢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东,杨雄辉,谢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1民初511号原告:孙晋东,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于都县人,住,被告:杨雄辉,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生,于都县人,住,被告:谢泽辉,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于都县人,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雄辉、谢泽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雄辉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谢泽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8日,被告杨雄辉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由被告谢泽辉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因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依诉求判决。被告杨雄辉、谢泽辉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杨雄辉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后,被告杨雄辉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杨雄辉偿还借款2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谢泽辉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故被告谢泽辉应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杨雄辉偿还借款250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主张和要求被告谢泽辉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雄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晋东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谢泽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杨雄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李仕熊人民陪审员 方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