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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自建房,系城固县某某局职工。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西段,系城固县某某银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5万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款项在2017年7月1日前全部还清。其哥丁小虎予以担保。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双方继续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二、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