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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崔宏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崔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崔宏图,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呼兰农行,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崔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XX撤回对(2015)呼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