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恢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崔宏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崔宏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崔宏图,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呼兰农行,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崔宏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XX撤回对(2015)呼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