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会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会军,邵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94号之一申请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毕鹏飞,经理。被执行人:孙会军,男,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邵玉清,女,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会军、邵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孙会军、邵玉清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会军、邵玉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