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恩兵与盛成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兵,盛成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875号原告:张恩兵,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国,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成玉,男,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兵与被告盛成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兵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恩兵负担。审判员 张明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