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冉茂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茂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818号罪犯冉茂全,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6日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9月刑满释放。2014年7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万法刑初字第005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茂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冉茂全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冉茂全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冉茂全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冉茂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且多次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未执行以及未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茂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绍云审 判 员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