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执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佳、李彦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李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佳,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彦娥,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平县人,农民,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佳与被执行人李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李彦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相应线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杨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