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伟娟与鞠红亮、王金萍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娟,鞠红亮,王金萍,鞠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娟,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鞠红亮,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金萍,女,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鞠占军,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娟与被执行人鞠红亮、王金萍、鞠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2600元,案件受理费865元,执行费551.97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鞠占军已履行100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鞠占军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还款3000元履行义务,直至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