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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余龙与马盼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龙,马盼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184号原告:余龙,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平,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原告父亲。被告:马盼盼,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余龙诉被告马盼盼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余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龙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龙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余龙负担。审判员  潘文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消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