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游鸿彬与庆元县蓝天绿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鸿彬,庆元县蓝天绿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687号原告:游鸿彬,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庆元县蓝天绿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屏都综合新区金山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34497319A。原告游鸿彬被告庆元县蓝天绿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鸿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游鸿彬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诗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