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莫XX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XX,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庄吉集团有限公司,马小春,郑元忠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终7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莫XX,男,1975年7月31日,汉族, 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侯剑,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寅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蓝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丽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竞轶,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磐石镇陡门村。 委托代理人:陈根凤,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非凡,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586号。 一审被告:庄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括苍东路128号。 委托代理人:章菁,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委托代理人:吴佳骏,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 一审被告:马小春,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一审被告:郑元忠,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莫XX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庄吉集团有限公司、马小春、郑元忠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温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莫XX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莫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莫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健芳 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 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