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晓明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明,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87号申请执行人曹晓明,男,1980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李波,男,1980年11月出生。曹晓明与李波民间借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晓明借款二十万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被告李波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3月7日、3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机动车、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2017年3月3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我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曹晓明有未实现债权20.486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费用。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