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武穴市致远航运有限公司、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武穴市致远航运有限公司,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4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1572858F。负责人:刘光辉,公司总经理。被告:武穴市致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办事处振兴街1号田镇港航管理站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亚兵。被告: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幸福村。法定代表人:李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武穴市致远航运有限公司及被告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份一案中,被告武穴市致远航运有限公司及被告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在长江水域中,而长江水域又系通海水域,本案应系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且被告住所地系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告是基于两被告在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江边码头船舶货物装卸过程中,侵害了江西理文造纸有限公司财产权的事实,侵权行为地点为停泊在长江码头边的船舶上,属于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应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穴市致远航运有限公司及被告南通三合船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立平审判员 章俊棋审判员 沈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