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美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美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04号罪犯向美雪,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渝010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美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向美雪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美雪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一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美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美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