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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福军申请宣告李琼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福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3民特2号申请人:李福军,男,生于1972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申请人李福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福军称:李琼芳系其妻子,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经满2年,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故依法申请宣告李琼芳失踪,指定李福军为李琼芳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琼芳,女,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系李福军的妻子。申请人李福军申请宣告李琼芳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了寻找李琼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琼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琼芳于2014年10月离家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依法公告后,仍无李琼芳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琼芳失踪。二、指定李福军为失踪人李琼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