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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文东与李铁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东,李铁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266号原告:王文东,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韩雪梅、顾雪微,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铮,男,1973年6月4日,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东与被告李铁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428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红岩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安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