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文东与李铁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东,李铁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266号原告:王文东,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韩雪梅、顾雪微,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铮,男,1973年6月4日,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东与被告李铁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428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红岩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安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