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财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侯长民、翟玉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长民,翟玉玲,翟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财保199号申请人:侯长民,女,1948年10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翟玉玲,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翟文龙,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侯长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玉玲、翟文龙名下天津市和平区诚基中心***号房屋底档查封。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翟玉玲、翟文龙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诚基中心***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1856元,由申请人侯长民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伟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