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喻建平、欧书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喻建平,欧书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91号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建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6745027X5。法定代表人:王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洪,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建平,女,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萍乡市人,被告:欧书郁,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出生,萍乡市人,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喻建平、欧书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对被告喻建平、欧书郁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计3016元,由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