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魏文花与李彩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花,李彩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640号原告魏文花(反诉被告),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郭向东,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霞(反诉原告),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莎莎,任丘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花(反诉被告)诉被告李彩霞(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花(反诉被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文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文花撤回对被告李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文花承担。审 判 长 李书朵人民陪审员 边俊孚人民陪审员 刘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伟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