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桂岭村民委员会大塘四村民小组与欧大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桂岭村民委员会大塘四村民小组,欧大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2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桂岭村民委员会大塘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欧建飞,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卫国、黎玉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欧大坤,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欧阳晟,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桂岭村民委员会大塘四村民小组诉被告欧大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桂岭村民委员会大塘四村民小组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案件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桂岭村民委员会大塘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已折半),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桂岭村民委员会大塘四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林伟文人民陪审员 蔡荣坚人民陪审员 崔凤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丘 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