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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江与刘玉华、王素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江,刘玉华,王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汪江,男,1960年1月8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刘玉华,女,1949年11月1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王素秋,女,1970年9月6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汪江与被执行人刘玉华、王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2569号民事调解:一、原告汪江与王富于2008年6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刘玉华、王素秋于2016年8月10日前协助原告汪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税费,由原告汪江负担;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江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国土资源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为汪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256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玉   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