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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盛麟与徐开成重庆开成机电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盛麟,徐开成,重庆开成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戴盛麟,男性,汉族,1952年04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徐开成,男性,汉族,1959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开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路9号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3097871G。法定代表人徐开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盛麟与被执行人重庆开成机电有限公司、徐开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