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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与单丽、田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单丽,田慰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509号原告:XX,男,。被告:单丽,女。被告:田慰民,男。原告XX诉被告单丽、田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9000元、拖欠的物业及水电费129.5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合计1812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3日,原、被告经唐山美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楼××室住房一套,租期三年,租金总计108000元,第一年交纳房租按季度,第二年按半年交纳,被告应按时交纳租金并提前30天缴纳下期租金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2015年9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下期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2015年12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从所租原告的房屋内私自搬走,所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人民陪审员  李东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苗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