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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强与陈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陈付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120号原告:孙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付全,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陈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赵 冰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冀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