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莉与刁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刁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1629号原告陈莉,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建业联盟一期小区。被告刁雁军,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确认地址柘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莉与被告刁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莉与被告刁雁军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莉诉称,2015年2月25日,被告刁雁军在原告处借款90000元,并当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4月26日,被告刁雁军又在原告处借款140000元,并当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借款到期后,原告急用钱向被告刁雁军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刁雁军立即清偿原告借款2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刁雁军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借款数额不实,被告刁雁军仅向原告借140000元,将按照借款借据数额进行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被告刁雁军向原告陈莉借款1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6日,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还息金额6300元,到期还清本金。对于该借款,被告刁雁军已向原告陈莉支付六个月的利息12600元,后原告催要该借款无果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90000元的诉请,要求案外人张莹娜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刁雁军向原告陈莉借款140000元,被告刁雁军认可,并有借款借据印证,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并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六个月利息12600元,下欠利息应从2015年10月27日起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90000元的诉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刁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莉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借款之日2015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陈莉负担875元,被告刁雁军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