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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陕01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宥嘉与户县甘亭街道小丰村第九村民小组、户县甘亭街道小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宥嘉,户县甘亭街道小丰村第九村民小组,户县甘亭街道小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陕01**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宥嘉,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小丰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天良,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小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利,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宥嘉与户县甘亭街道小丰村第九村民小组、户县甘亭街道小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47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34544.06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该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现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冬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