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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州鑫凯隆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鑫凯隆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398号原告:福州鑫凯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聂勇。被告: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陈濉生。原告福州鑫凯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鑫凯隆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福州鑫凯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