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洪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3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洪杨,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洪杨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洪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罗洪杨在重庆市合川城区,采取翻窗、撬门等方式盗窃作案39次,盗得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共计价值8900余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渠江街X号X单元顶楼住宅,翻墙入室,在曾某家中工具箱盗得现金4900元。几日后,被告人罗洪杨又采取相同手段,在曾某家中的铁盒子里,盗得现金10元,共计盗得现金4910元。2、2016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合川区涪滨路X号罗某经营的X茶楼,翻窗入室,在该茶楼办公室内盗得现金5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3、2016年12月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白菜园X幢底楼滕某经营的茶馆,撬锁入室,在该茶馆杂物间的衣服内盗得现金300元,在柜台处盗得软玉溪香烟5包,价值100.7元。几日后,被告人罗洪杨采取同样手段进入该茶楼,未盗得财物。4、2016年12月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嘉滨路X号王某经营的X茶楼,撬窗入室,在收银柜里盗得硬中华香烟3包,价值114.48元。几日后,被告人罗洪杨采取同样手段进入该茶楼,未盗得财物。5、2016年12月一天24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溪子口后街X号门市,趁深夜无人,将晏某停放在该门市内的一辆千里达牌M136自行车盗走,价值519元。6、2016年12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街X号X楼的X美容店,撬门入室,在柜台抽屉内盗得现金10元。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洪杨利用门缝进入该店,在柜台处盗得现金30元,硬南京牌香烟1包,价值10.28元。盗得财物共计价值50.28元。7、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X茶楼,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作案三次,在该茶楼收银台抽屉内���得软玉溪香烟4包,价值80.56元。8、2016年12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X小区负一楼车库的值班小屋,趁人熟睡之机,将周某1的一个手电筒盗走。9、2016年12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别凡溪市场X号米粉加工厂门市,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门市伺机作案,后见屋内有人睡觉,遂离开现场。10、2016年12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嘉陵街X号周某1经营的X餐馆,翻窗入室,在二楼包间里盗得钢管一根。随后,被告人罗洪杨又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涪滨路X号黄某经营的X茶楼,用盗得的钢管撬窗入室,在收银台处盗得软玉溪香烟2包,价值40.28元。11、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罗洪杨又采取同样作案手段,二次潜入重庆市合川区涪滨路X号黄某经营的X茶楼,未盗得财物。12、2016年12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卢某经营的X舞蹈培训工作室,翻窗入室,未盗得财物。13、2016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涪滨路杨某经营的X公司,翻窗入室,在财务办公桌的抽屉里盗得现金10元。几日后,被告人罗洪杨采取相同手段进入该公司,未盗得财物。14、2016年12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嘉滨路X号X火锅,翻窗入室,因报警系统报警而离开现场。15、2016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靛市街X号附X号X陈某的住宅,翻窗入室,未盗得财物。16、2016年12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渠江街X号X单元X向某的住宅,翻窗入室,未盗得财物。17、2016年12月底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大南街X号郭某经营的X茶庄,翻窗入室,在收银台的抽屉里盗得现金100元、硬中华香烟3包,价值114.48元,共盗得财物价值214.48元。18、2017年1月初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又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大南街X号郭某经营的X茶庄,翻窗入室,在收银台的抽屉里盗得现金40元、软玉溪香烟2包,价值40.28元,共盗得财物价值80.28元。19、2017年1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街X号X楼,翻窗入室进入该店,未盗得财物。次日,被告人罗洪杨采取同样手段进入该店,在收银台处的招财猫内,盗得现金160元。20、2017年1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街X号X楼X美容店,翻窗入室,在收银台上招财猫处,盗得现金40元。21、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凉亭东路X号X号张某的���宅,撬锁入室,在卧室墙上的白色透明手提袋里盗得现金18元。22、2017年1月15日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X公司,翻窗入室,在财务部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内盗得现金10元。同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又采取同样手段,在该公司行政办公室盗得中兴N795手机1部、充电宝1个,价值292元。同日22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又采取相同手段,在该公司行政办公室盗得苹果4S手机1部,价值60元,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62元。23、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别凡溪X号韩某经营X家私,翻窗入室,在柜台招财蛤蟆下盗得现金50元。同月21日,被告人罗洪杨采取相同手段在该店盗得手电筒一个。24、2017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街X号X楼的X摄影店,撬门入室,在吧台抽屉内盗得现金450元。次日1时许,被告人罗洪杨采取同样手段进入该店,未盗得财物。25、2017年1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罗洪杨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东水门X号X号文某的住宅,翻墙入室,在卧室衣柜抽屉里盗得现金140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洪杨处搜查扣押了部分被盗财物,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其中发还文某现金216.5元、韩某手电筒1个、朱某中兴牌N795型手机1部。另,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罗洪杨处扣押了作案使用的螺丝刀3把、钢丝钳1把,并随案移送了被盗的苹果4S手机1部。还查明,被告人罗洪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归案后,被告人罗洪杨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洪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曾某、文某、韩某等人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发票复印件,视频资料,价格证明,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洪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洪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洪杨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洪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其予以退赔,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洪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洪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洪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曾某4910元、罗某5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滕某400.7元、王某114.48元、晏某519元、X美容店50.28元、X茶楼80.56元、周某1手电筒一个、黄某40.28元、杨某10元、郭某294.76元、X眼镜超市160元、X美容店40元、张某18元、韩某50元、X摄影店450元、文某1183.5元、周某2钢管一根。三、对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工具��丝刀3把、钢丝钳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