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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密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芦庄村民委员会大兴社区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密,临沭县大兴镇芦庄村民委员会大兴社区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650号原告:李学密。被告:临沭县大兴镇芦庄村民委员会大兴社区。法定代表人:赵德利,村委会负责人。原告李学密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芦庄村民委员会大兴社区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学密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英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