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贾小波、倪娜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贾小波,倪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金鹰国际)B座1902室。法定代表人陶三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小波,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倪娜,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贾小波、倪娜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陕010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313147.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