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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平与赖小明、李彦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赖小明,李彦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662号原告:黄平,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金,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海舰,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赖小明,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彦莹(系被告赖小明之妻),女,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代宏,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黄平与被告赖小明、李彦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装修款4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李彦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完成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九方的“九方皇茶”店面装修,工程造价109000元。原告依约将店面装修好后,被告未付清装修款,尚欠原告装修款4300元。原告催收未果。此外,被告赖小明系被告李彦莹的丈夫,本案债务产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赖小明应共同清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彦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以提交赣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对因合同引发的争议作出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约定,且被告李彦莹在开庭审理前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故本案不受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