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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力东诉被告杨玉斌、李荣久、冯晓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东,杨玉斌,李荣久,冯晓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494号原告刘力东,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铁岭市清河区。被告杨玉斌,男,1960年1月2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被告李荣久,男,51岁,现住开原市。被告冯晓辉,男,1975年6月7日生,现住开原市。原告刘力东诉被告杨玉斌、李荣久、冯晓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由被告杨玉斌给付原告替代偿还4.1万元;2、李荣久、冯晓辉承担债务人杨玉斌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玉斌拖欠李方玉借贷款,经本院判决由其偿还借款15万元,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本院执行局依据生效判决书下达(2016)辽1282执7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原告账户内存款15万元,同期划扣4.1万元,原告尚有担保责任的款项未履行担保给付义务。且原告与被告李荣久、冯晓辉间不存在追偿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李荣久、冯晓辉承担担保责任份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如对原判决书不服,可提起再审程序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力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