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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婷与被告苏宏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苏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650号原告:陈婷,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宏,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婷与被告苏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陈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婷负担。审 判 员  戴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蔡烨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