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良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良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36号罪犯余良超,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良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良超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1470分,获表扬3次。2017年1月17日缴纳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3日缴纳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良超减去有期��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