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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东黎与四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东黎,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郑东黎,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邓光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4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郑东黎申请执行四川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01000元,执行费1641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财产被锦江区公安局查封,并涉嫌非法吸收公告存款罪起诉至锦江区人民法院,需待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再进入执行程序,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志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