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魏建银与曹柏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银,曹柏齐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937号原告:魏建银,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先锋村四社。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义,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竣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柏齐,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沙井镇先锋村七社。身份证号:×××。原告魏建银与被告曹柏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魏建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建银以”需补充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建银负担。审 判 长 朱永生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 婧书 记 员 刘睿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