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善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善妹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善妹,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瓯市。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李玉雁,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绍伟,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善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善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吴善妹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3刑初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石勇审判员 甘代兴审判员 叶仲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惠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