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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明亮与邓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越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亮,邓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越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54号原告:陈明亮,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奎,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鹏,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越西支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负责人:吉布依古。原告陈明亮与被告邓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越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明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由原告陈明亮负担,依法免交。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小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