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斌斌,肖嘉林与肖其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彬彬,肖某,肖其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908号原告:肖彬彬,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肖某,女,200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两原告的母亲。被告:肖其赞,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肖彬彬、肖某诉被告肖其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二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彬彬、肖某撤回对被告肖其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彬彬、肖某负担。审判员 樊二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祉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