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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宏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4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宏伟,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2008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宏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宏伟与被害人曲某某系饭店服务员。2016年12月7日13时许,朱宏伟在饭店内,因琐事与曲某某发生口角。14时许,朱宏伟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17号老酱王饭店门前人行道上,与曲某某相遇并发生厮打,厮打中曲某某鼻部、额面部、眼部、牙齿和腰背部受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曲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牙齿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经侦查,被告人朱宏伟于2016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宏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朱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朱宏伟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17号老酱王饭店门前人行道上与被害人曲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朱宏伟用拳脚将曲某某头面部和腰背部打伤,曲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牙齿损伤构成轻微伤,均不构成伤残等级。经侦查,朱宏伟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曲某某对朱宏伟给予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6年12月7日14时20分许,曲某某报案称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闽江小区门前被打。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朱宏伟抓获。证据二、伤情诊断书、门诊手册及鉴定报告:被害人曲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牙齿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证据三、谅解书:双方已达成和解,曲某某对朱宏伟给予谅解。证据四、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朱宏伟于2008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证据五、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2016年12月7日下午1点半左右,在饭店一二楼的楼梯间朱宏伟问他撤台的时候为什么不帮忙。他说当时着急走菜,然后他就下楼了。在洗手间门口朱宏伟拽了他一下,还骂了他一句,称看下班之后怎么收拾他。当时他们主管也在场,因为这事罚了他和朱宏伟每人50元钱。下午2点半,朱宏伟在汉水路30号闽江小区门前等他,上来就打他,先用右拳打了他嘴一拳,鼻子两拳,又用左手打了他的头部两拳,把他打倒在地,用右脚踢了他的腰部右侧四下,他一直被打没有还手。朱宏伟打完他之后转身就走了。证据六、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他和曲某某都是员工。2016年12月一天下午1时许,朱宏伟撤台时曲某某没帮朱宏伟撤台,后来二人在二楼洗手间门前发生口角。他听到后就来到了二人的跟前,当时二人在互相骂对方。他就把二人找到一个包房批评并进行调解,并每人罚款五十元钱。当天下午他下班后回到住处,过了一会曲某某回来了。他看见曲某某的鼻子、脸和眼睛都肿了。他问其怎么了,曲某某称刚才在饭店对面被朱宏伟打了,然后曲某某就报警了。证据七、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6年12月7日14时许,她下班后看见他们店里的服务员曲某某倒在汉水路老酱王门口,当时曲某某的脸上全是血,她过去给曲某某拿了点纸让他擦一擦,曲某某擦完脸上的血就回宿舍了。证据八、被告人朱宏伟的供述:2016年12月7日13时许,因为过了饭口,他就去了二楼撤台,因为撤台需要二个人,这时正好曲某某在旁边,看到撤台没有帮他,就直接走了。之后他就在一楼大厅问曲某某,俩人发生了口角。过了一会他就看到曲某某在卫生间跟他们主管杨某某在说这件事,然后杨某某找他和曲某某谈话,就让他俩好好的,罚了他俩每人50元钱。大概在14时许,他们下班了。他在汉水路217号人行道碰到曲某某了,他就想把这事好好说道说道,曲某某情绪挺激动跟他嗷嗷喊。他就挺生气,他就用右拳打了曲某某左侧脸部一拳,然后他就抓起曲某某的衣服领子,然后他俩就互相撕扯,然后曲某某就被他打倒在地上了,曲某某倒地后,他又踢了曲某某的前胸踢了两脚,踢了曲某某后背两脚,然后他就回寝室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把他带到了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宏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朱宏伟认罪、悔罪,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