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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世灵与张建辉、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灵,张建辉,李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477号原告:彭世灵,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张建辉,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李春英,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彭世灵与被告张建辉、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彭世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世灵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世灵撤诉。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彭世灵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