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于金红、鲍德坤、依安县丰产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于金红,鲍德坤,依安县丰产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2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毛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金红,女,汉族,住址不详。被告:鲍德坤,男,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被告:依安县丰产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址不详。负责人:鲍德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告于金红、被告鲍德坤、被告依安县丰产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067,688.48元(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对依安县丰产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担保房产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9日,被告于金红、被告鲍德坤向原告贷款980,000.00元,约定期限为12个月;依安县丰产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新屯乡丰产村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后被告于金红、被告鲍德坤逾期偿还贷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067,688.48元(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对依安县丰产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担保房产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于金红的准求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于金红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9.20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宝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