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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2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68768G,法定代表人杨涛。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603号15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592789884B,法定代表人万春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博斯宇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潆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充高坪支行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