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伟冬、孙文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冬,孙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冬,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文磊,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胡伟冬与被执行人孙文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伟冬与被执行人孙文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伟冬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