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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伟冬、孙文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冬,孙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冬,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文磊,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胡伟冬与被执行人孙文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伟冬与被执行人孙文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伟冬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