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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某、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被上诉人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爱华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自: